
劳务分包通常是不允许再分包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此外,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务分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允许,但任何形式的转包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施工责任的有效性,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劳务分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劳务分包转包的后果是什么?
如何判断劳务分包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