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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 犯罪对象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于公款,包括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既可以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所有或外商所有的资金。

4. 刑罚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刑罚通常比挪用资金罪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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