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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 撤销赠与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合同须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合同满足上述条件,赠与人可以在不损害受赠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销赠与。然而,如果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或者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外,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因为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以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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